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7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庭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庭驊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被告並無坦承不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此記載應有誤會)補充更正如下、第
3行「扣押筆錄」更正為「搜索扣押筆錄」外,其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補充更正: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辯稱:我是忘了結帳等語(偵卷第35頁),然查:被告所犯竊盜罪的地點是地下一樓Uniqlo門市,這類商店的消費模式就是消費者拿取開架商品後,到收銀處付錢結帳,此為眾所周知的事情,而本案中,被告將所竊取的物品放到Uniqlo的袋子中,就逕自準備離去自,而證人 盧亭安 於警詢稱:被告離開店裡後,我有跟著上去,並詢問被告是否有在Uniqlo忘記將商品結帳,被告否認後就逕自到2樓另外一間8HAPPY專櫃試衣服,然後離開時走得很急,我去8HAPPY試衣間查看,發現被告將在Uniqlo拿取的商品丟在試衣間等語(偵卷第11頁)。由此可知,被告都已經經過證人詢問是否有未結帳商品,被告卻否認,而未回答「對喔,我忘了結帳,抱歉」或類似內容言語的話,顯見被告根本不是真的忘記結帳,而是自始至終就是不願意為了商品付錢,本院認為被告於本案的辯稱並不合理,不足採信。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開架陳列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殊非可取。又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已經有過財產犯罪(業務侵占)的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4070號緩起訴處分書),卻仍再犯本案,本院認為本案不宜判處較低的刑度(例如罰金刑),方能督促被告守法,兼衡被告的智識程度(二、三專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小康;偵卷第7頁)、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造成之損害、犯後否認犯行,顯然心存僥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經扣案已實際合法發還門市員工 賴筱佳 (偵卷第21頁),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918號被告陳庭驊女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庭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9年6月6日11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Uniqlo門市,徒手竊取衣服4件、環保袋1個,得手後欲離開門市之際,經店員發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並扣得衣服4件、環保袋1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門市員工賴筱佳、盧亭安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屬犯罪所得,而已實際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檢察官陳雅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