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簡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九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二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參酌檢察官為被告求刑之範圍及內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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