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林良 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錫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26,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