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荊永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