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蘇崑明
相 對 人 玉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崑山
人
相 對 人 蘇崑山
蘇崑海
蘇崑秀
蘇崑樂
蘇碧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股份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
000元(即調解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爭議之股份價額,計算
式:1,250,000元+370,000元+1,460,000元+90,000元
+670,000元+1,320,000元=5,16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