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3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選任辯護人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世賢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
9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黃世賢應自100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