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PHANMINH.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MINHCAN( 潘明僅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ANMINHCAN(潘明僅)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