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86號上訴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被上訴人三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正中 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譚錦鳳 之遺產管理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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