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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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訴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鍾芳蘭 被上訴人 曾淑芬
曾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46萬28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9萬1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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