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1號
上 訴人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迤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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