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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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主文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之物沒收之。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之物沒收之。
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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