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命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