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