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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