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6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南簡字第23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俊達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6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南簡字第23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