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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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5號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附帶上訴人就關於應將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前方庭院內通往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E部分地下一層之門窗以鋼筋混土材質予以封閉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見本院卷五一頁至五二頁之附帶上訴人陳報狀及估價單、五三頁之附帶被上訴人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