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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