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69,067元,此項通知已於99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劉柏駿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