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均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5日」,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判決日期均為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中華民國「98年1月25日」,顯均有誤寫,且經核並不影響本案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判決日期之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魏俊明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