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4,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