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代表人 汪建耀 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被告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代表人子○○被告 白青 長
丑○○癸○○辛○○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代表人甲○○被告庚○
丁○○壬○戊○己○○丙○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36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美金22萬元整,及自民國9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得君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