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467號
原 告 李佩珊
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訴訟代理人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因接到以家教試
教為由之行銷電訪,而與被告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有
限公司)人員即自稱老師之訴外人 林志鴻 見面,見面後林志
鴻並未進行試教,而係全程介紹教材,並特別強調整套教材
之編寫完全依照教育部頒佈之「國民中小學十二年一貫課程
編輯」,且表示教材係由補習班名師編輯,榮獲中華民國消
基會頒發第一品牌證書,品質有保證云云,原告信其所言始
訂購全套含有數學、自然、英文三科共91本之教材(下稱系
爭教材),並搭配50堂家教課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88,440元,原告以刷卡分24期方式支付。嗣某日原告陪伴其
女讀書時,發現系爭教材內容有諸多錯誤,家教老師在原告
追問下方坦承曾向被告公司反應系爭教材有問題,但被告公
司不僅未予處理,並要求家教老師不得告知家長。經原告深
究始發現系爭教材皆為超過十年以上之舊版教材,並非被告
公司所稱之十二年國教之後重新編輯,但被告公司卻於系爭
教材印上「十二年一貫影音課程」,假裝係新版教材重新販
賣,詐騙意圖明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本件買
賣,並於106年12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被告為撤
銷本件買賣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系爭教材買賣契約撤銷後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教材之買賣價金88,440元(
可扣除已使用50堂家教之費用15,000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8,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當初銷售系爭教材時,被告尚有額外贈送原告
50堂家教課程,原告反應錯誤較多之科目為英文科,但數學
、自然科比較沒有錯誤,而英文教材有27本,若第1、2本
發現有錯誤即應跟被告反應,而非在用完50堂家教課程大約
6、7個月後始要求退費。又被告否認有何詐欺原告之情事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有7天鑑賞期,如有任何問題係可無條
件退費,原告比較惡劣的是明知有錯誤不立刻終止契約,等
用完家教課程才以被詐欺為藉口,要求退費。另被告並不否
認系爭教材與15年前版本內容相同,但有依照十二年一貫教
材章節次序對照表公布於網站,並讓家教老師備課,包括小
牛頓、 迪士尼 等亦均係使用以前的版本,僅係次序不同等語
,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5年12月24日向被告訂購系爭教材,並搭配
50堂家教課程,總價金為88,440元,及系爭教材之英文科內
容存有錯誤情形等情,業據其提出訂購單、系爭教材錯誤內
容資料及部分教材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
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原告主張系爭教材皆為超過十年以上之舊版教材,並非被
告公司所稱之十二年國教之後重新編輯,但被告公司卻於系
爭教材印上「十二年一貫影音課程」,假裝係新版教材重新
販賣,詐騙意圖明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本件
買賣之意思表示,並依撤銷後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8,4
40元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
點厥為:原告是否係因被詐欺而為本件系爭教材買賣之意思
表示,而得主張撤銷?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詐欺而為意思
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
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
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著有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參
照。
⒉次按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詐欺行為,須行為人故意以不實之
情事告知相對人,使其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要件。本件
原告主張系爭教材皆為超過十年以上之舊版教材,並非於十
二年國教之後重新編輯,但被告公司卻於系爭教材印上「十
二年一貫影音課程」,假裝係新版教材重新販賣,詐騙意圖
明確云云,固據其提出教材11本為證,且被告對於系爭教材
內容與15年前之內容相同亦不爭執。惟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
教材11本,其中6本教材封面印製為「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
程」(按:我國係自90學年度起,逐步實施九年一貫課程)
、2本教材封面印製為「十二年一貫課程」、2本教材封面
印製為「十二年一貫影音課程」、另1本教材封面則印製為
「十二年一貫綜合版教學課程」,明顯可見系爭教材絕非全
數為十二年國教後所編輯,而原告於收受系爭教材時,對於
系爭教材封面上之前開斗大文字之記載實難諉為不知;參以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亦有明文,倘原告確係因遭被告詐騙誤信系爭
教材為十二年國教後重新編輯而訂購,則其於收受系爭教材
後,既明顯可由上開教材封面關於「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
」之記載,即可知系爭教材絕非全數為十二年國教後所編輯
,大可於7日鑑賞期內即將系爭教材退回並要求退費,抑或
儘速撤銷本件買賣並要求退費,豈有反仍由被告派遣之家教
老師搭配系爭教材繼續為其女授課至該50堂家教課程時數全
數用畢後(約6、7個月後),始認其係遭被告以系爭教材
為十二年國教後重新編輯為詐欺而訂購之可能?是原告主張
其係因遭被告詐騙誤信系爭教材為十二年國教後重新編輯而
訂購云云,實難採信。況國民中小學九一年貫課綱與十二年
國教課綱雖因考量十二年國教課程連貫發展的整體性而就學
習領域、時數等方面之課程安排略有不同,但就國文、英文
、數學、自然科學等各基礎學科之基本教授內容並無甚大之
差異,雖被告亦自認系爭教材英文科之內容編寫存有錯誤情
形,但此核屬被告就本件買賣契約之履行是否有給付瑕疵等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有何故意以不實之情
事告知原告,使其陷於錯誤而為本件買賣意思表示之詐欺行
為可言。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證明被告有
何對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為本件買賣之情事,則原告
主張其係遭被告詐欺而為本件買賣云云,自非可採。
⒊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舉證據既不足證明被告有何詐欺情事
,則原告主張撤銷其購買系爭教材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
還價金88,440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撤銷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教材之買賣價金88,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
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