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泓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臺幣)

001

禾米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廖國廷

彰化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

113年12月31日

303,232元

QN701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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