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王靖 (原名王靖)兼法定代理 邱春月 人法定代理人 王讚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叁仟零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王瑜靖 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王瑜靖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邱春月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王瑜靖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3001元,專案補償款3277元,共計新臺幣1627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王瑜靖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代理人為邱春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王讚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