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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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重光上開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4法庭審理,被告並應帶同證人乙○○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