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欠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