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縱橫台商基金│00000000│1│3118.5││││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絲路基金│00000000│1│945.2││││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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