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元(計算方式:美金匯率33.222×50,000=1,66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