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
原告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權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主張債權額與撤銷不動產價額相較,應以較低之債權額核定為1,524,97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3,000元,尚欠13,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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