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制式口徑O.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彈(彈底標記均為AP380AUTO)拾捌顆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五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六之四號旁之電信配電箱內,查獲制式口徑O.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彈(彈底標記均為AP380AUTO)十八顆。檢察官以住於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六之四號之被告甲○○涉嫌持有前開自動手槍彈而提起公訴,惟經本院認為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持有前開自動手槍彈,而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九號判決無罪確定。因本案並無其他人涉嫌持有前開自動手槍彈之積極事證,而該扣案之自動手槍彈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口徑O.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彈(彈底標記均為AP380AUTO)十八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子彈,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寄藏、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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