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陳鼎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乙○○、甲○○所涉偽證等案件,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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