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丙○○與甲○○係母子關係,因丙○○與甲○○感情不睦,丙○○欲將其所購置而登記於甲○○名下,實際上係由丙○○管理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李秉 家(丙○○之子、甲○○之弟,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乙○○名下,丙○○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一)民國88年7月7日,由丙○○持其所使用之甲○○名義之印鑑章,基於甲○○之概括授權向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於同年月14日,明知未經甲○○之同意,竟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人員,持上開印鑑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盜蓋甲○○之印文,並持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以為行使,且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區○○段2765、2765之1地號土地,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不知情之 李秉家 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甲○○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二)88年
7月16日,丙○○與乙○○均明知未經甲○○之同意,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丙○○先向乙○○拿取身分證件,再持前開丙○○申請核發之印鑑證明書,與乙○○共同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人員,持該印鑑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盜蓋甲○○之印文,並持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以為行使,且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區○○段一小段336、337、361、363地號土地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甲○○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三)89年1月5日,由丙○○持其所使用之甲○○名義之印鑑章,基於甲○○之概括授權向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復於同日,明知未經甲○○之同意,竟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人員,持該印鑑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盜蓋甲○○之印文,並持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以為行使,且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鹽埕區○○○路19
0號建物及基地(建號56號,基地座落鹽中段397、399、
400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不知情之李秉家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甲○○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
二、本件犯罪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丙○○、乙○○行為後,刑法業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一)修正後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惟本件情形,被告2人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
(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後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原係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其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而該條修正後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致被告2人本件所犯得以牽連犯論罪之部分,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2人。
(四)被告丙○○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丙○○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五)關於罰金刑加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丙○○。
(六)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可知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共犯之部分,對被告2人並無不利,惟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則較修正前之規定不利於被告2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四、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被告2人盜用印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聲請人雖未就被告2人行使偽造文書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此部分與前揭聲請並經判決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代書人員於上開文書盜蓋告訴人甲○○之印文,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為行使,使地政機關為不實事項之登記,均為間接正犯。聲請人未論以被告2人為間接正犯,本院自得更正審理。被告丙○○與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為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方法相同,且其所為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2人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人基於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竟以明知內容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文書,持之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鹽埕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刑事陳述狀在卷可佐,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95年7月1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100至銀元300元折算1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2人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分別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2人均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諭知緩刑2年。
五、末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2人交付予不知情之代書人員者,係告訴人甲○○之真正印鑑章,並將該印章蓋印於上開私文書,該印章既屬真正,該等私文書上所蓋之「甲○○」印文為真正之印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上開印文所屬之私文書本身,皆已因行使,而非屬被告2人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調偵字第396號被告丙○○女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3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乙○○女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阿蓮鄉○○村○○路61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係母子關係,因丙○○與甲○○感情不睦,丙○○欲將其所購置而登記於甲○○名下,實際上係由丙○○管理、處分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李秉家(丙○○之子,甲○○之弟)(另為不起訴處分)及乙○○名下,丙○○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一)民國88年7月7日,由丙○○持其所使用之甲○○名義之印鑑章,基於甲○○之概括授權向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再於同年月14日,以明知內容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文書,持之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區○○段2765、2765之1地號土地,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不知情之李秉家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二)88年7月16日,丙○○先向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乙○○拿取身分證件,再持前開丙○○申請核發之印鑑證明書,與乙○○共同以內容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文書,持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區○○段一小段336、337、361、363地號土地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三)89年1月5日,由丙○○持其所使用之甲○○名義之印鑑章,基於甲○○之概括授權向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復於同日,由丙○○以明知內容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文書,持之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甲○○名下之高雄市鹽埕區○○○路190號建物及基地(建號56號,基地座落鹽中段397、399、400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不知情之李秉家名下,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於97年12月8日庭訊時坦承不諱。又被告乙○○雖以「丙○○說要將土地登記在我名下,我也沒有問原因,因為大家都是親戚,我想說我名下沒有土地,沒有關係。」(見本件96年度他字第6873號卷96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第3頁)等語置辯。惟查被告乙○○無端接受由被告丙○○移轉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而推稱其僅有將身分證交予被告丙○○,其他的都不知道云云,顯與事理有違,並不可採。是被告丙○○、乙○○二人犯罪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月14日增訂該法第1條之1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其中連續犯部分,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參照)。
查被告丙○○、乙○○二人之上開犯行,均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之88年、89年間所為,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有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之適用,先予敘明。核被告丙○○、乙○○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丙○○所為3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且其所為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1日
檢察官丁○○檢察官廖春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