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9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9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蘇碧珠法 官 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