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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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三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零貳佰陸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依前開利息總
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
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