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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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而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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