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082號、95年度偵字第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人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