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湳農場│南投縣埔里鎮農會│94年11月21日│84,000元│FA0000000││├──┼────┼─────────┼───────┼───────┼───────┼──┤│002│ 蕭居英 │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94年12月31日│30,000元│R0000000│││││司南投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