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彭慧雯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95年1月31日│11,190元│YM0000000│││││行│││││├──┼───┼─────────┼───────┼───────┼───────┼──┤│002│ 呂傳奇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1月31日│24,100元│CK0000000│││││行│││││├──┼───┼─────────┼───────┼───────┼───────┼──┤│003│呂傳奇│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2月28日│15,000元│CK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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