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高雄市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笫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月31日因病死亡(肝衰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2月2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95年3月3日高市楠戶字笫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