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酉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農民銀行集集分│中國農民銀行集集分│94年12月23日│850,000元│5360││││行│行│││││└──┴─────────┴─────────┴───────┴───────┴───────┴──┘~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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