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02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
丁○○共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板手起子肆支、螺絲起子肆支、老虎鉗子叁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繳清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與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獨自一人或與丁○○共同徒手或共同攜帶甲○○所有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油壓剪一支、板手起子四支、螺絲起子四支、老虎鉗子三支,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所有之財物得逞。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警方在臺南縣○○鄉○○村○○○○○道路一處,發現甲○○、丁○○二人共乘懸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庚○○失竊車牌之自小客車,行跡可疑,遂上前攔查,當場在該車內查獲庚○○失竊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0面(已發還庚○○)、乙○及丙○○失竊之不鏽鋼門三扇、欄杆二支(已分別發還乙○及丙○○),及前揭油壓剪一支、扳手起子四支、螺絲起子四支、老虎鉗子三支,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丁○○二人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庚○○、戊○○、乙○、丙○○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共犯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對被告丁○○而言)。
㈣證人即共犯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對被告甲○○而言)。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三件、照片十五張。
㈥扣案之油壓剪一支、扳手起子四支、螺絲起子四支、老虎鉗子三支。
三、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及其與丁○○二人所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又扣案之油壓剪一支、扳手起子四支、螺絲起子四支、老虎鉗子三支,均係質地堅硬之物品,客觀上均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可供兇器使用;而攜帶兇器竊盜罪,只須於行竊時,有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即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是被甲○○、丁○○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攜帶前揭兇器,先後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時、地行竊得逞,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且被告二人所為此二次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之時間雖僅相隔半小時,犯罪手段也相似,但該二次之行竊地點不同、所侵害者又係不同之財產法益,應不符合「接續犯」之成立要件,併此敘明。又被告二人就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二次普通竊盜既遂、二次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犯行;以及被告丁○○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一次普通竊盜既遂、二次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各自分論併罰。再查被告甲○○有如前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四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正途,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欠缺法紀觀念,及渠二人之前科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渠二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拘役部分,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上情,認公訴人對被告甲○○、丁○○二人各具體求刑一年六月及一年,猶屬過重,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核與其罪刑較為相當,併此敘明。另扣案之油壓剪一支、板手起子四支、螺絲起子四支、老虎鉗子三支,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與被告丁○○二人共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及行為態樣│所得財物│所犯法條│├──┼───┼──────┼─────┼────────┼──────┼─────┤│一│甲○○│九十六年一月│臺南縣西港│獨自一人徒手竊取│車牌0面│刑法第三百││││十八日中午十│鄉東竹林八│庚○○所有之車牌││二十條第一││││二時三十分許│之一號旁│號碼UB─九五五││項之普通竊││││││五號之車牌0面後││盜既遂罪。││││││,將之懸掛於王世││││││││雄所有之自小客車││││││││(引擎號碼YLN││││││││三○三GL一九六││││││││四八號)前、後。│││├──┼───┼──────┼─────┼────────┼──────┼─────┤│二│甲○○│九十六年一月│臺南縣七股│由甲○○負責把風│不鏽鋼方形水│刑法第三百│││丁○○│二十四日晚上│鄉後港村港│,丁○○則徒手竊│桶一個,價值│二十條第一││││十時三十分許│東五八號「│取戊○○管領之不│約新臺幣(下│項之普通竊│││││天后宮」前│鏽鋼方形水桶一個│同)三千元。│盜既遂罪。│││││樓梯階上│。│││├──┼───┼──────┼─────┼────────┼──────┼─────┤│三│甲○○│九十六年一月│臺南縣將軍│甲○○與丁○○二│不鏽鋼門一扇│刑法第三百│││丁○○│二十五日下午│鄉廣山村「│人共同攜帶甲○○│,價值約一萬│二十一條第││││四時許│孝恩堂」│所有之油壓剪一支│元。│一項第三款││││││、板手起子四支、││之攜帶兇器││││││螺絲起子四支、老││竊盜既遂罪││││││虎鉗子三支至左址││。││││││「孝恩堂」,由被││││││││告丁○○負責把風││││││││,甲○○則持上開││││││││行竊工具中之板手││││││││起子一支,撬開該││││││││處由乙○管領之不││││││││鏽鋼門一扇(長約││││││││二百三十公分、寬││││││││約六十公分),再││││││││由渠二人將該門搬││││││││上前揭自小客車,││││││││以此方式共同竊取││││││││上開不鏽鋼門得手││││││││。│││├──┼───┼──────┼─────┼────────┼──────┼─────┤│四│甲○○│九十六年一月│臺南縣佳里│甲○○與丁○○二│不鏽鋼門二扇│刑法第三百│││丁○○│二十五日下午│鎮嘉福里「│人共同攜帶上開油│及欄杆二支,│二十一條第││││四時三十分許│林姓宗祠」│壓剪一支、板手起│價值合計約二│一項第三款││││││子四支、螺絲起子│萬元。│之攜帶兇器││││││四支、老虎鉗子三││竊盜既遂罪││││││支至左址「林姓宗││。││││││祠」,由丁○○把││││││││風,甲○○則持上││││││││開行竊工具中之螺││││││││絲起子一支,撬開││││││││該處丙○○管領之││││││││不鏽鋼門二扇(長││││││││均約二百三十公分││││││││、寬均約八十公分││││││││)及欄杆二支(長││││││││均約一公尺),再││││││││由渠二人將門及欄││││││││杆搬上前揭自小客││││││││車,以此方式共同││││││││竊取上開不鏽鋼門││││││││及欄杆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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