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