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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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黃 昱淳

黃建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黃昱淳 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黃建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黃昱淳自民國108年11月0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060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黃建逢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3,06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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