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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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表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

被告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

參加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市○區○○段2、3、5、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府都更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核定參加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暨「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更計畫案」計晝圖書。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系爭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林 彥 君

法官黃 堯 讚

法官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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