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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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9號

聲請人丁○○

非訟代理人戊○○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甲○○

關係人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2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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