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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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9號
聲請人丁○○
非訟代理人戊○○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甲○○
關係人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2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