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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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67號
聲請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
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之耕作權係因繼
承所取得,故加以分割,而使其他無自耕能力之繼承人,得
向聲請人請求基於耕作權補償之財產,系爭判決之見解已違
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
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
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
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核聲請意旨
所陳,無非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
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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