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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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6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暫時處分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
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277條、第278條、第298條及第300條等規定(
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
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
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
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
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法
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
法上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
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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