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2歲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5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24│95.11.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623│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623││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95年度簡上字第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1│96.06.1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96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6.11│96.06.11│││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拘役5日│拘役7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34│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3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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