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黃進財 指定送達:新北市樹林區鎮前郵局第79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海 、 黃銘祥 間請求分割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