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剔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繳納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